宝鸡市诺信环境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智潜商贸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诺信环境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智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诺信环境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智潜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市诺信环境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4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智潜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确定管辖首先适用被告住所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市新华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依法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查,案涉《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公平、**、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如若协商不成引起起诉的,供、需方可选择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该管辖约定未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据此起诉至其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