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知民初字第503号
原告:***,女,1949年1月30日出生。
原告:张恩伟,男,1928年4月26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昌,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志北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齐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大街35号楼012室。
法定代表人:丁明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奇,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恩伟与被告北京诚志北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诚志北分公司)、被告北京中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泰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告张恩伟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原告张恩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张恩伟撤回对被告北京诚志北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五千九百元,由原告***、原告张恩伟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文毅
人民陪审员
毛唯鸣
人民陪审员
康 健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邱明东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