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诚志北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知民初字第503

原告:***,女,1949130日出生。

原告:张恩伟,男,1928426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昌,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志北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齐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大街35号楼012室。

法定代表人:丁明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奇,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恩伟与被告北京诚志北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诚志北分公司)、被告北京中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泰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3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11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告张恩伟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原告张恩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张恩伟撤回对被告北京诚志北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五千九百元,由原告***、原告张恩伟负担(已交纳)。

        彭文毅
人民陪审员    毛唯鸣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邱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