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5民初3862号
原告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于同日依法向原告法定代表人余玉林送达了(2020)黔2725民初386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应在接到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512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缓交,也未按时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廷才
书记员  周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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