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民终2020号
上诉人贵州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明洋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5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瓮安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莫玉魁
审判员 吴美岭
审判员 万 青
书记员 周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