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23705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32号。
负责人:戴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仓,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师京城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龚浩。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华师京城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华师公司向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141232.04元;2、判令上海华师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与上海华师公司签署《2016-2017年技术支撑服务采购框架协议》(合同编号:移有限分政企合同[2016]328号,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有关条款约定如下: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技术运营支撑工作;服务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预估总金额人民币5706160.20元;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擅自将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业务转委托他人,则承担预估总金额20%的违约金。2017年末,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沪0107民初127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就吸易(北京)教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师公司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提供协助,将上海华师公司对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暂缓发放。该案审理过程中,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知晓上海华师公司与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前述的协议由吸易(北京)教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上海华师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以其与上海华师公司存在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本院审查,双方所签订的《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2016-2017年华师京城技术支撑服务采购框架协议》所涉内容为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委托上海华师公司对名师名校产品及资源运营支撑(二期)项目/系统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提供技术支撑、日常运营支撑、售后支撑等服务,故双方合同应为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为技术合同关系。经本院释明,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仍坚持按照以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本院对中国移动政企分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澜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