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师京城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国博汇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师京城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371号
原告济南国博汇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马永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鹏,山东睿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师京城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龚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国博汇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师京城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国博汇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