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81执13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
被执行人:沈阳市源泉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西岭街。
法定代表人:王丙权。
被执行人:王丙权,男,1968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康平县。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市源泉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丙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丙权名下财付通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丙权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