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裕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7225号
原告:河南裕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79号14幢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军杰,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
因不服赤峰市松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赤松劳人仲裁字【2020】163号仲裁裁决,当事人***已先于河南裕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已经受理并立案号为(2020)内0404民初721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本案与(2020)内0404民初7216号案件系针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程序应当终结,与(2020)内0404民初7216号案件并案审理。本案原告河南裕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在(2020)内0404民初7216号案件中继续以“被告(并案原告)”的身份主张权利,相关诉请本院在(2020)内0404民初7216号案件中一并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0)内0404民初7216号案件并案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玉杰
人民陪审员 王 琢
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