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2293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旭,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黎明,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仝军建,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河南裕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79号14幢3层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1748796M。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仝军建、河南裕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