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8民初2064号之二
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D-493,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武夷商务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29493372K。
法定代表人:邹军利,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钱相街道办事处钱相村91522328MA6DP1CR6U。
负责人:李建平,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富中商务大厦**915200002144109105。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县伟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招堤街道办事处金龙市场南明大道522328353583141L。
法定代表人:贺述翔,系该公司监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兴,男,1980年12月4日生,壮族,住贵州省**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贵州建工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520000722107782Q。
法定代表人:吴志勇,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第三人**县伟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贵州建工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都市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市公司以与被告七建公司**分公司、七建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80元,减半收取28590元,由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时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怡
书 记 员 罗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