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8民初2064号之二

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D-493,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武夷商务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29493372K。

法定代表人:邹军利,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钱相街道办事处钱相村91522328MA6DP1CR6U。

负责人:李建平,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富中商务大厦**915200002144109105。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县伟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招堤街道办事处金龙市场南明大道522328353583141L。

法定代表人:贺述翔,系该公司监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兴,男,1980年12月4日生,壮族,住贵州省**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贵州建工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520000722107782Q。

法定代表人:吴志勇,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第三人**县伟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贵州建工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都市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市公司以与被告七建公司**分公司、七建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80元,减半收取28590元,由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时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怡

书 记 员 罗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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