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财保27号
申请人:贵州建工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7782Q。
法定代表人:陈正波,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萍惠,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29948。
被申请人: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温泉南路怡泉居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5698XC。
法定代表人:文学强。
申请人贵州建工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10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5466688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为贵阳市乌当信用社信用部,账户为20×××63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东山支行,账户为13×××93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乌当支行营业室,账户为24×××22的银行账户;查封被申请人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房屋一套,共计546668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建工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