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初9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务农,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容,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国,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6号A栋1单元28层3号。
负责人:刘友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国,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贵州协同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9号龙洞堡电子商务港一期项目B1栋14层1—35号。
法定代表人:钟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建工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81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远信达文化传媒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铜大高速公路铜仁南出口铜仁义乌城。
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以及贵州协同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远信达文化传媒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25元,减半收取104012.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柳文辉
审判员  代静云
审判员  罗依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泽峰
书记员罗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