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联裕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执7281-3号
本院在执行西安联裕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联裕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6461866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经本院车辆、银行、房产、支付宝、证券被执行人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西安联裕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王 昆
书记员  何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