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2542号
原告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第三人赵肃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3703元。
审  判  员   张晓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