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主创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铜川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田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2民监3号
原审原告陕西主创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铜川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田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陕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铜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铜检民(行)监【2020】610200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周少英 审判员  王晓亮 审判员  陈建安
书记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