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6执32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XX社与被执行人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华丽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朝、***、毛俊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8)陕0116民初38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XX社于2021年5月27日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16执3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郝海荣
审 判 员 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