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与湖南湖大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2民初1957号
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村戴家岭组散户037号。
法定代表人:汤忠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波,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湖大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村C、D栋613房。
法定代表人:姚昂岐。
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湖大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伟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雪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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