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与湖南湖大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204财保1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湖南湖大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合村C、D栋613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喀左县。
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湖大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用其名下奥迪牌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奥迪牌轿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湖大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