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溪口四季苗木专业合作社、金乡县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28民初1348号
原告:宁波市奉化溪口四季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牌门南路桂花树下10号(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302835511428309。
法定代表人:毛岳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城府前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3214-1。
法定代表人:郑士民,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皓,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北潮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059673。
法定代表人:陶锡君,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科琳,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奉化溪口四季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四季合作社)与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因中意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中止审理。2021年11月4日恢复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季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皓,被告中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科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季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意公司支付原告欠付的工程款1500万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中意公司支付工程款360万元及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在欠付中意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中意公司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中意公司自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处承包的金乡县高河平原水库、金济河中断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了解到金乡县人民政府至今仍拖欠中意公司的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金乡县人民政府辩称,一、金乡县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指挥部(以下简称文旅指挥部)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所涉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是由原金乡县生态湿地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湿地管委会)与中意公司签订,本案所涉的工程款均由湿地管委会支付。2018年湿地管委会撤并到文旅指挥部,原湿地管委会的职能及债权债务均由文旅指挥部承继,各地法院查封本案所涉工程款的裁定均送达给文旅指挥部,湿地管委会撤并后的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均由文旅指挥部完成,因此文旅指挥部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依法应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二、本案所涉工程经审计审定金额为199997513.41元。山东经之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经之纬工审字【2020】113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载明的审定金额为199997513.41元,对该金额中意公司与答辩人均无异议。三、截止到2021年1月20日文旅指挥部已支付工程款为1.6999亿元。中意公司认可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其已收到文旅指挥部工程款1.178亿元,根据中意公司与金乡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意公司对文旅指挥部享有的0.82亿元的债权转让给百顺公司,答辩人认为中意公司与百顺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是合法有效的,文旅指挥部按照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及中意公司的特别授权,已于2021年1月20日支付百顺公司工程款0.52180亿元,该支付是合法有效的。故截止到2021年1月20日文旅指挥部共支付中意公司工程款1.6999亿元。四、截止到目前共剩余30007513.41元工程款未支付,该工程款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无法支付。因涉案总工程款为199997513.41元,已依法支付1.6999亿元,余款已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现无法支付余款。综上四点,请法院依法判决。
中意公司辩称,根据管理人接管到的材料,原告与中意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总价为9056380元,扣除已收款项及原告需承担的税金、管理费等,双方一致确认中意公司结欠原告360万元,并明确无需中意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请金额过高,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享有的债权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湿地管委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中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金乡县高河平原水库景观绿化工程的景观小品、铺装、苗木栽植、养护、照明、给水等工程承包给中意公司。
2013年4月20日,奉化市溪口四季苗木专业合作社作为乙方与甲方被告中意公司签订金乡县高河平原水库、金济河中段景观绿化工程和胡庄村拆迁安置开发建设项目合作项目协议书(施工专业分包)(以下简称项目协议书),甲方将其取得的从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的高河平原水库、金济河中段景观绿化工程分包给乙方。工程内容为:建设面积300亩区域内绿化、景观、市政及后期绿化养护,景观、市政保修(工程养护及保修期响应总包合同),工程造价:人民币约为肆仟万元整(以实际工程造价为准)。该协议书对工期、质量、职责、结算及支付方式等做了约定。
奉化市溪口四季苗木专业合作社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11月25日竣工,并于2016年1月14日验收合格。文旅指挥部委托山东经之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审核。2020年6月12日,山东经之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本工程审定金额为199997513.41元。
2021年4月20日,中意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四季合作社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乙方所施工的高河平原水库、金济河中段景观绿化工程总价款为9056380元。扣减甲方已实际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扣减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管理费及甲方代乙方缴纳的税金等各项费用后,乙方还应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为160万元,加上甲方需退还给乙方的保证金200万元,甲方结欠共计人民币360万元整。甲方在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乙方上述360万元款项,乙方不需要甲方承担任何逾期付款利息及任何违约金。后中意公司未按该结算协议书履行。
另查明,奉化市溪口四季苗木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3月25日,于2017年7月7日更名为原告四季合作社。曹春志以中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中意公司破产清算,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苏0281破申20号民事裁定,受理了曹春志申请中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湿地管委会于2018年1月31日被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撤销,其职能交由文旅指挥部负责。中意公司起诉金乡县人民政府、湿地管委会、金乡县金平湖景区管理委员会、文旅指挥部、金乡县文化和旅游局、金乡县财政局、第三人百顺公司一案,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2187513.41元,已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审结。
再查明,2020年10月13日,百顺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中意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乙方将其对文旅指挥部0.72亿元债权转让给甲方,乙方保证对文旅指挥部0.72亿元债权真实有效。2020年10月15日,百顺公司向文旅指挥部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文旅指挥部负责人褚艳丽签字同意债权转让。2021年1月7日,百顺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中意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将其享有的对文旅指挥部0.1亿元债权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书面通知文旅指挥部。当日,百顺公司向文旅指挥部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文旅指挥部负责人褚艳丽签字同意转让。
本院认为,原告施工了中意公司的工程,双方经结算,中意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360万元,原告请求中意公司支付工程款3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意公司未按约定按时支付原告款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即2016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中意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即2021年5月11日止。因中意公司已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故原告根据本判决确认的对中意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应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
原告要求金乡县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鉴于中意公司已将0.82亿元债权转让给案外人百顺公司,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宁波市奉化溪口四季苗木专业合作社对被告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享有本金360万元及利息(以3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止)的债权,原告可依据本判决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统一受偿;
二、驳回原告宁波市奉化溪口四季苗木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00元,由被告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雪
审 判 员  孟祥永
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