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237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玲,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运华,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袁金宏,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阴市北潮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059673。
法定代表人:陶锡君,经理。
原告***与被告***、袁金宏、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袁金宏共同偿还工程款165,200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中意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告***、袁金宏、中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袁金宏共同承包了中意公司位于金乡县高河水库的景观绿化工程。后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承揽了被告***、袁金宏承包的金乡县高河水库柒标景观工程施工业务。原告遂按照协议约定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在施工期间及完工后,被告***、袁金宏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原告于2017年10月份申请查封保全了被告***、袁金宏的个人帐号10万余元。被告中意公司通过被告***偿还给原告十万元,并且中意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锡君于2017年12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被告***、袁金宏个人账户的查封。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工程款总计723,000元。被告***、袁金宏仅支付了55.78万元的工程款,至今尚欠工程款165,200元未支付。
中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江阴市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苏0281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曹春志对中意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1)苏0281破2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担任中意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将该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意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80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根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善勇
书 记 员 罗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