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3民初5505号
原告:莱州市长虹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北潮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陶锡君,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阴市。
原告莱州市长虹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中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莱州市长虹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长虹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7元,减半收取计2319元,保全费1632元,共计3951元,由原告莱州市长虹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