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802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武汉高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铁机村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高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