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符小荣、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符美述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执5346号
申请执行人符小荣,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平南电子产业区50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崔剑。
被执行人符美述,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湖西路238号和庆花园A栋14-C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符小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符美述、惠州市海燕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7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符美述应向申请执行人符小荣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75000元,惠州市海燕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差额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需共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上述款项付清时另计)、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2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崔剑、惠州市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朱建华以及被执行人符美述的下落。
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之一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经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执行人符美述银行账户均被另案冻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作冻结或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0年8月14日届满)。
2.经不动产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镇三和村XNY03-03-01Z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惠府国用(2014)第13022050004号,面积101478.7平方米],本案已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12月4日届满)。
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302执534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贵传
审判员  郑清海
审判员  赵顺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