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执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东湖西路**和庆花园****。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22民初3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8200元、受理费1532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99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经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惠州市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多个银行账户,本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部分账户首冻结,其他账户为轮候冻结,本案首冻结的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合计141728元,本院已采取强制扣划措施。经对执行款项进行分配后,扣缴本案执行费1996元,申请执行人**受偿执行款项98272元(含诉讼案件受理费1532元)。
三、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海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上述已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302执5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贵传
审判员 郑清海
审判员 刘 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