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谷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莱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18796号
原告: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院**楼609。
法定代表人:杨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莱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总经理。
原告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莱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莱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树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