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莱谷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玺言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8003号
原告:重庆莱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2号A座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82231N。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玺言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77498305。
法定代表人:刘婧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莱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玺言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莱谷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中共四川省委临委会扩大会议旧址暨周贡植故居陈列布展项目合同》,约定:原告承办周贡植故居陈列布展项目,合同总价为1256000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502400元,2019年5月5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502400元,2019年7月1日开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125600元,剩余合同价款的10%于质保期到期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工作,并且根据被告方的要求在原告的工作量上增加了部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7月1日支付125600元以及合同增量部分增量款23.9597元,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合同款12.56万元,合同增量款23.9597万元并以以上总金额36.519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截止2021年1月4日资金占用损失为22837.49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万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2019年4月17日,原告重庆莱谷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重庆玺言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中共四川省委临委会扩大会议旧址暨周贡植故居陈列布展项目合同》,其中第十条约定: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确认方可有效;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首先提起仲裁,仲裁不成再在甲方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定、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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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