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7287269553,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内/div>
法定代表人:唐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双方在本院主持下已和解,现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7元,本院减半收取56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华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