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2829号之一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601380。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超,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7287269553。
法定代表人:唐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军,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远程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3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883元,由远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