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唐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军,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扬州恒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阎华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恒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81执9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翠华
审判员 王元山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莫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