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宇扬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04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7871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双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3823517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宇扬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1524769P,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焦峰,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双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泰州宇扬电气有限公司、***、**、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述被执行人并未按约履行本院(2018)苏1204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执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剑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