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宇扬电气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江苏双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泰州宇扬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4民初151号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4652457J,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堰大道508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江苏双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82351-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州宇扬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52476-9,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华诚棉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32621-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甸址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双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03919-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群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焦峰,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双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泰州宇扬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华诚棉业有限公司、江苏双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泰州宇扬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华诚棉业有限公司、江苏双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焦峰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泰州宇扬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华诚棉业有限公司、江苏双峰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焦峰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姜国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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