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3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婵,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猛涌石南路1号207。
法定代表人:吉茂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20年4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