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1民初5028号
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