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14325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系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吉茂盛。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同年10月20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江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兴昊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