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403民初2449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坚,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追加):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丽都西路怡雅苑A栋9号。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系第三人公司的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月3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高端纺织产业园一期电力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为梅州市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承包方式为原告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安装、包调试、包验收等。同时合同约定工期为2018年3月3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工程费暂定为¥11200000元。合同还约定,专变工程本期设备安装竣工后,支付至本期暂定价款的80%,专变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定的该专业总造价的95%,扣除质量保证金5%,于保质期满后的支付方法与支付时间与总包合同同步。
2018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就原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如下补充约定:1.原被告将原合同的承包内容由“施工承包”变更为“设计、施工承包”。2.合同暂定金额仍按¥11200000元执行,其中施工部分预算金额约为¥9500000元,设计费估算金额约为¥17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在2018年10月24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由于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完合同约定总价的80%的工程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通过一审([2019]粤14**民初2142号)、二审([2020]粤14民终1066号)判决后确定了被告应支付的80%的工程款的支付内容,被告也根据判决书履行了自身的义务。
如今,案涉工程已全面竣工且已通过第三方审核,最终确定的施工费为¥9280528.47元,即合同的实际履行比例为97.69%。结合合同约定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计算,对于剩余的20%的工程费用(施工费和设计费),原告核算得出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164195.57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但是,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催告,被告均不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施工费和设计费)共计¥1164195.5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55483元(利息以¥1164195.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从2018年10月25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为¥255291元,实计至支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并反诉称,涉案工程为***高端纺织产业园一期电力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位于梅州市梅县区××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其中该工程业主方系梅州广梅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包方系反诉原告,分包方系反诉被告,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2018年1月30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就涉案工程项目签订《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2018年9月10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再次签订《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上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反诉被告按约进行施工,涉案工程亦于2018年10月24日完成竣工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给付数额争议引发诉讼纠纷,经人民法院作出一审(2019)粤1403民初2142号、二审(2020)粤14民终1066号生效判决,最终反诉原告至今已实际支付工程款896万元给反诉被告。再后反诉原告与业主方签订《竣工结算书》载明涉案工程竣工结算价为9236310.29元。
综合以上事实,原告认为:一、原告与答辩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涉案《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根据两份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可直接证明上述两份书面文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对于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及结算金额应严格依照上述两份书面文件约定内容履行,因此针对本案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依据及结算金额的争议焦点问题,答辩人事实存在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1.根据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403民初2142号及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4民终1066号生效判决内容,答辩人至今已实际支付工程款896万元人民币给原告。
2.依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亦可清晰认定:最终双方结算方式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最终结算价(即施工单位转变项目实际收款金额)下浮5%的基础上,扣除270000元执行,结合原告在本诉中提供《竣工结算书》自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方结算金额为9236310.29元的情况下,原告应得工程款数额为:9236310.29元×(100%-5%)-270000元=8504494.78元,故答辩人不但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并且原告还应立即返还答辩人超额支付工程款部分455505.22元(8960000元-8504494.78元),对此答辩人已在本案依法提出反诉。
3.在《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已明确载明1120万元作为主合同暂定预估金额的基础上,故相对应的施工部分预算金额约为950万元,设计费估算金额约为170万元均是暂定预估金额,而并非暂定预估费用比例,具体工程款金额必然应以实际发生为准。但反观原告的企业性质归属建筑安装业,根本不具有国家许可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导致涉案项目工程原告不能提供、交付亦无资质提供、交付任何的设计成果。因此,原告在错误理解合同条款内容且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实际交付设计成果及相应设计费计算依据的情况下,其主张设计费工程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4.事实上,因答辩人与第三人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设计合同》进而将涉案项目工程的设计事宜交由其承包,故中天公司才是涉案工程设计单位主体。在中天公司出具最终设计图纸并报送梅州供电局审核通过的设计成果后,答辩人亦履行完毕支付全额设计费用27万元义务。最终,答辩人与中天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了《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终止与结算协议》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其次,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室外电气子分部(系统、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形成时间为竣工验收后的2018年12月29日,并且明确载明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是涉案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方,同时答辩人、原告、案外人中天公司、监理单位共同**予以确认上述内容的行为与原告并非设计单位主体及未出具任何设计成果的事实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针对本案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依据及结算金额的争议焦点问题,反诉原告事实存在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且反诉被告应立即返还反诉原告超额支付工程款部分455505.22元及自竣工之日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利息,故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立即返还反诉原告超额支付工程款部分455505.22元(已付8960000元-应付8504494.78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反诉原告利息暂计104766.2元(该利息以455505.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计算日期自2018年10月25日暂计至2022年8月25日,该利息应计算至反诉被告偿还所有款项之日止);三、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竣工结算书》中无设计费的结算内容,因此《竣工结算书》中的结算总价¥9236310.29元不包含设计费,仅仅是施工费。从《竣工结算书》的结算表中可以看出,所有清单内容均显示的是施工费的结算内容,无任何一项有体现设计费的内容,因此《竣工结算书》中体现的竣工结算价¥9236310.29元仅仅只是施工费的总价,并不是施工费和设计费的总价。
二、经过双方核算,《竣工结算书》最终核算总价为¥9280528.47元,并非是¥9236310.29元。河北建工的结算联系人***在向答辩人发送的《对账回复函》中确认,结算书中遗漏答辩人负责施工和采购的“母线: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始端箱、分线箱”部分,该部分的金额为¥44218.18元。因此,结算书的核算的最终总价应为¥9280528.47元,该数额已由河北建工予以确认。
三、答辩人承接了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向河北建工主张设计费的债权,由答辩人直接向河北建工主张设计费。本案的事实情况是2017年,河北建工和中天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由中天公司负责对专变工程进行设计,2018年6月份,中天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并将设计文件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于中天公司无法单独向业主申报设计费,于是答辩人与河北建工、中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即中天公司将设计费的债权转让给答辩人,由答辩人统一向河北建工主张施工费和设计费。三方达成统一意见后,答辩人于是便与河北建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合同的承包内容由“施工承包”变更为“设计、施工承包”,设计费预估金额为¥1700000元。而后,中天公司与河北建工停止结算,转由答辩人统一向河北建工进行主张和结算。2018年9月13日,河北建工与中天公司签订结算协议,结算协议中有体现河北建工已向中天公司支付设计费27万元,该款项实质上就是河北建工在2018年9月13日支付给答辩人的设计费27万元(该支付事实在答辩人提供的一审判决书中有作出相关的查明)。其次,原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在裁判时均是以1120万元为基数对80%工程的工程款进行计算的,而且1120万工程款就包括了施工费和设计费。在原一审、二审的庭审中,及后面判决后80%的工程款的执行中,河北建工均没有对该款项的性质(施工费和设计费)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河北建工对中天公司的设计费债权转让给答辩人是知悉并且亦是认可的,答辩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设计费。河北建工在反诉状陈述的内容完全与事实不符,且故意隐瞒了真正的事实情况。四、经答辩人核算,河北建工仍应向答辩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共计¥1164185.57元,河北建工提出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经答辩人计算(计算方式如答辩人诉讼中提供的材料所示),河北建工仍应向答辩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共计¥1164185.57元,该计算方式和结果合理且有依据。反之,河北建工提出的工程款总额为¥9236310.29元的主张,及提出的反诉请求明显是矛盾且不合理的。若依据河北建工核算的最终结算价为¥8504494.78元的话,就会出现矛盾的情况就是100%的工程款(河北建工核算的价格)明显低于原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出来的80%的工程款,也即是答辩人在仅收取了80%工程款,且完成了100%工作的情况下反而还要倒返还河北建工工程款,那么就会导致原一审、二审判决成为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因此,河北建工的反诉主张是不合理且是矛盾的,应予以驳回。
第三人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述称,2017年被告委托第三人对***电力工程项目进行设计,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112万元的设计合同,设计过程中因为工业园与业主的方案,第三人重新进行了三次修改调整,要求被告增加设计费,共170万元,被告说没办法在设计合同中增加,就把设计合同中的设计费170万元加入原、被告的补充协议中,过程中因为被告没有支付设计费给我们,所以原告起诉了被告,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了80%的进度款,该80%即136万元已经支付给第三人(被告转给原告,然后原告转给第三人),剩余20%还没有支付给第三人。
经审理查明,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18.1.30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甲方(总包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工)乙方(分包方):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信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签订。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高端纺织产业园项目2、工程地点:梅州市梅县区××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3、工程范围:***高端纺织产业园一期电力工程项目4、工程内容:经图审后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专变专业工程内容。具体包括:办公楼、**、园区公共用电总容量合计4460kVA,即安装4800kVA+6630kVA配电成套设备及产业园区电缆管道施工项目工程。二、承包形式:乙方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安装、包调试、包验收、包质量、包增值税专用发票、包资料、包安全文明等全过程(交钥匙工程)。三、结算方式:1.签约合同价,***高端纺织产业园一期专变工程项目10kV以上用电工程费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贰拾万元(¥11200000.00),并提供由甲方财务部门验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经审定的施工预算是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总包方报送并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造价预算。暂定清单项目见附件,报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的预算清单自动追加为本合同的附件。3.结算:最终结算金额按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河北建工)的最终结算价下浮5%进行结算。4.乙方负责本项目工程所需的材料送检、检测、检验等费用。5.乙方负责本项目工程报装、报验、验收等所有相关费用。四、付款方式:工程款按施工进度付款,具体为: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暂定价款25%作为预付款;2)本期设备等材料全部到场(甲方查验)后,支付至本期暂定价款60%;3)专变工程本期设备安装竣工后,支付至本期暂定价款的80%。4)专变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定的该专业总造价的95%后暂不再付款;扣除质量保证金5%,于保质期满后的支付方法与支付时间与总包合同同步。五、工期1.工程计划开工日期:;本工程计划完工日期:。2.必须满足甲方现场进度要求,详细节点计划另见项目部月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要求。以上开工时间以项目部颁发的开工令为准。3.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停工的,经甲方、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4.乙方必须按工期编制出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控制日期表提交监理单位及甲方,监理单位及甲方以此为依据检查乙方的施工进度,如达不到要求,甲方将督促乙方加班加点完成进度,如达不到要求,其工期不予顺延,并按主合同相关工期约定条款办理。5.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业主、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业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监督审定乙方进度报表,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设备材料款。2.协调解决与生产有关动火条件的落实;负责审批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派出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有关事宜。4.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审核、配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5.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安装条件包括:提供轴线位置及每层水平线,施工中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夜间施工大范围照明(局部照明自理)、预留配合洞口。6.负责临时用水用电。7.负责提供临时住宿。(二)乙方责任:1.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的安全监督。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准备计划报甲方。3.负责组织施工人员、机械(具)等进场施工,必须为所属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并督促使用符合标准的劳保用品,并按工程进度要求调配必要的、性能安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并保证完好。4.施工过程应做到工完场清,否则甲方委托第三方清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在结算时扣回。5.三级电箱及局部照明由乙方自理。6.竣工验收后20天内向甲方报送竣工归档资料(含竣工图等资料)及本工程结算书,并负责本项目的预结算及核对等相关工作。7.乙方施工人员须服从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工程质量纳入日常现场管理。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8.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方案图纸做深化设计后经甲方、业主及供电部门审核审批,并按经甲方确认的安装方案、方法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如有变更以书面的变更通知单为准。9.乙方提出的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后果自负,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原则上乙方不得上述已确认的图纸及方案)10.乙方必须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11.乙方对专变电气线路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专变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整个专变系统负责。专变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主动向甲方、业主、监理提供有关专变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专变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维护保养工作。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现场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13.乙方必须参加有关质检部门验收。对工程验收过程中提出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14.乙方必须做好资料整改工作,配合总包单位的资料备案,并在专变验收合格后向甲方移交竣工资料。15.协助甲方专变工程移交建设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七、物资供应1.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相关部门的质量要求及规定,并附有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及出厂证明。乙方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并保存复验记录。2.进场的设备、材料(品牌要与业主确定的一致),供应方应提供合格证书或材质证书、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对于不合格设备、材料,乙方不得使用;如乙方不复检或将不合格的设备、材料用于工程,造成工程质量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八、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工程质量1.乙方应对本工程的采购的所有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负责。2.本工程(专变工程范围)由甲方、乙方及政府主管部门按施图纸设计、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并需一次性验收合格。九、交工验收与质量保修1.本工程全面完工,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式送电后,由乙方提出交工验收通知,甲方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乙方按工程建设规定整理提交交工资料。2.工程交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负责保修,保修期及有关责任按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如发生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属设计、施工质量和乙方自行采购设备缺陷问题时,由乙方无偿修理,并承担因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属甲方采购设备缺陷问题,甲方委托乙方修理时,乙方应本着对工程负责的精神尽力协助解决,但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3.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4.保修期按施工总合同规定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十、技术资料交付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和图纸:1.制造检验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合格证书。2.所有设备和材料及元器件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说明、数量、生产厂家等技术说明书;操作、安装及维修保养手册等;易损零件清单;设备(系统)按出厂标准供应的随机工具清单,特殊工具和仪器应有说明书、产品样本和手册等。十一、安全施工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建设方及总包方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管理。2.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入厂区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入厂安全教育,才能进入厂区施工。乙方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3.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和有关费用。十二、其它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2.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遵守建设单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保持现场不堆积由施工造成的废料和垃圾,保证施工现场和临时堆料场处于干净、整洁、安全状态;否则甲方有权处理,由此引起费用完全由乙方承担。3.施工期间,乙方应采取措施解决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和雨水的排放以保证施工现场的干燥、清洁。4.施工期间,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5.乙方承诺其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是合法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一般(一般/小规模)纳税人资格,不存在纳税不良信用。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据)以及提供满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在乙方未提供上述资料前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上述乙方义务不因甲方违约而免除。十三、附则1.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2.本工程委托公司实施监理,工程质量由公司进行监督。乙方必须积极配合,服从对工程的监督管理。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付清工程款后自行失效。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本合同***双方在畲江项目地签订,签订后即予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上述合同上**予以确认。
上述合同签订后,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对合同标的工程按约定进行了施工。
2017年,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设计合同》,内容:“1项目名称:梅州市广梅高端纺织科技园工程10kV用电工程;2设计内容:10kV高压线路部分及10kV变压器等;3费用:按工程结算造价的4.5%计收(含税),结算价即业主指定第三方最终审核通过价格”。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付了270000元设计费。2018年9月5日,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设计合同》,内容:“1项目名称:梅州市广梅高端纺织科技园工程10kV用电工程;2设计内容:10kV高压线路部分及10kV变压器等;3费用:设计费的金额(暂定)1120000元(含6%增值税),设计费最终结算金额按主合同经第三方审核设计费的最终结算价,扣除河北建工代付首期款270000元执行”。2018年9月13日,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终止与结算协议》,约定提前终止《电力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结算金额为270000元,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签订了《***高端纺织产业园项目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如下:“***高端纺织产业园项目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甲方(需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供方):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本合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签订。甲乙双方于签订《***高端纺织产业园项目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以兹遵守。第一条合同补充内容:1、甲乙双方关于“***高端纺织产业园项目专变工程专业承包项目”的承包内容,由主合同原来所约定的“施工承包”,变更为“设计、施工承包”。“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亦即主合同)最终结算金额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最终结算价(即施工单位转变项目实际收款金额)下浮5%基础上,扣除270,000.00元执行。支付节点按主合同约定执行。2、综合考虑施工图纸变更后施工部分第三方审批预算金额,以及设计部分费用预估情况(施工部分预算金额约为9,500,000.00元,设计费估算金额约为1,700,000.00元);主合同暂定金额仍按11,200,000.00元执行。“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亦即主合同)最终结算金额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最终结算价(即施工单位转变项目实际收款金额)下浮5%基础上,扣除270,000.00元执行。第二条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外,本协议未涉及部分按主合同执行。本协议与主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但不得对抗本协议前置条件。第三条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主合同中的定义相同。第四条本协议***双方在畲江项目地签订,签订后即予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和,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200000.00元、705648.42元、2665600.00元、500000.00元、1000000.00元、150000元,合计6221248.42元。另,,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确认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即设计费)270000元。
,案涉***高端纺织产业园项目专变工程经过验收竣工。
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按照《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的约定,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应向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8960000元(11200000元×80%=8960000元),然而,截止至,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仍欠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2738751.58元未付(8960000元-6221248.42元=2738751.58元)。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其已经付清了对应的工程进度款。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于诉至本院,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1403民初2142号判决:“一、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按工程进度应付的工程款计2468751.58元给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所欠利息163980.9元(该利息计算从计至止。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粤14民终106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
原告认为案涉工程已全面竣工且已通过第三方审核,对于剩余的20%的工程费用(施工费和设计费),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催告,被告均不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则认为针对本案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依据及结算金额的争议焦点问题,被告事实存在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现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提出上述反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了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高端纺织产业园项目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甲方(总包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乙方(分包方),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工程款是否漏掉了母线、始端箱、分线箱的费用44218.18元?二、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最终结算金额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最终结算价(即施工单位转变项目实际收款金额)下浮5%基础上,扣除270,000.00元执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最终结算价系被告主张的竣工结算书的竣工结算价还是原告主张的竣工结算书的竣工结算价加遗漏的费用加设计费?
对于工程款是否漏掉了母线、始端箱、分线箱的费用44218.18元的问题。原告提供了被告结算联系人***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上的对账回复函予以证明。被告抗辩对账回复函为原告单方制作,无被告**予以认可,而***只是被告公司的结算联系人,其出具的结算函及复函均需加盖被告公章才发生法律效力。鉴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对账回复函系由***在微信上发送给原告的,被告也确认***系被告公司的结算联系人,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发送对账回复函应系其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认定,被告主张需加盖被告公章才发生法律效力证据不足,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因此工程款应为9236310.29元+44218.18元=9280528.47元。
对于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最终结算金额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最终结算价(即施工单位转变项目实际收款金额)下浮5%基础上,扣除270,000.00元执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最终结算价系被告主张的竣工结算书的竣工结算价还是原告主张的竣工结算书的竣工结算价加遗漏的费用加设计费的问题。对于工程款9280528.47元本院已予以认定,不再赘述。对于设计费的问题。鉴于:一、被告主张涉案工程由被告向建设单位方承包施工的范围就包含了设计工程,也就是说设计工程的费用纳入施工工程的费用里面,同样,被告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的范围内也包含了设计工程。首先被告未提供与建设单位方承包施工的合同及被告转变项目实际收款金额证明其主张,竣工结算书也没有体现设计费的相关内容,其次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中费用为用电工程款未体现有设计费,而且按被告的逻辑设计工程的费用纳入施工工程的费用里面,那么在双方签订的《***高端纺织产业园项目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无需对施工费和设计费进行分别约定,也无需对设计费进行额外的支付;二、被告主张原告的企业性质归属建筑安装业,根本不具有国家许可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导致涉案项目工程原告不能提供、交付亦无资质提供、交付任何的设计成果。因此,原告在错误理解合同条款内容且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实际交付设计成果及相应设计费计算依据的情况下,其主张设计费工程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抗辩2017年被告和第三人签订设计合同,由第三人负责对专变工程进行设计,2018年6月份,第三人完成设计工作并将设计文件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于第三人无法单独向业主申报设计费,于是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即第三人将设计费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统一向被告主张施工费和设计费。三方达成统一意见后,原告于是便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合同的承包内容由“施工承包”变更为“设计、施工承包”,设计费预估金额为¥1700000元。而后,第三人与被告停止结算,转由原告统一向被告进行主张和结算。2018年9月13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结算协议,结算协议中有体现被告已向第三人支付设计费27万元,该款项实质上就是被告在2018年9月13日支付给原告的设计费27万元。第三人对原告的抗辩予以确认。对双方的上述主张作如下分析:1.被告主张竣工结算书的竣工结算价中设计工程的费用纳入施工工程的费用,证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最终结算价”是含设计费及施工费;2.从被告分别与第三人签订设计合同,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可看出,被告系知道应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而现被告却在与第三人签订了设计合同的情况下与无资质的原告签订含设计的《补充协议》,对此被告未能作出合理的说明,而原告及第三人对签订《补充协议》的说明更符合常理,更能证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3.被告确认第三人是涉案工程设计单位主体,中天公司出具最终设计图纸并报送梅州供电局审核通过,根据《室外电气子分部(系统、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明确载明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是涉案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方,证明第三人从开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全程参与:从2017年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设计合同》,费用为按工程结算造价的4.5%计收(含税),结算价即业主指定第三方最终审核通过价格。2018年9月5日,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设计合同》,费用为设计费的金额(暂定)1120000元(含6%增值税),设计费最终结算金额按主合同经第三方审核设计费的最终结算价,扣除河北建工代付首期款270000元执行。,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高端纺织产业园项目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设计费预估金额为1700000元。因此被告主张第三人的设计费为2018年9月13日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中天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终止与结算协议》上的合同结算金额270000元,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从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上看原告及第三人对签订《补充协议》的说明更符合常理,更能证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即《补充协议》上施工费系支付给原告,设计费系通过原告支付给第三人,且从《补充协议》的结算方式“扣除270000元执行”及第三人确认(2019)粤1403民初2142号判决中的设计费80%已经支付给第三人(被告转给原告,然后原告转给第三人)等可证明实质上《补充协议》上的施工费系支付给原告,设计费系支付给第三人。综上,原告主张双方的结算方式为[(9236310.29元+44218.18元)+1700000元×(9280528.47元÷9500000元)]×(100%-5%)-270000元=10124191.89元,符合双方签订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按此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960000元,被告仍应支付1164191.89元,因此反诉原告认为超额支付工程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55483元(利息以¥1164195.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从2018年10月25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为¥255291元,实计至支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诉请。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工程款按施工进度付款,具体为: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暂定价款25%作为预付款;2)本期设备等材料全部到场(甲方查验)后,支付至本期暂定价款60%;3)专变工程本期设备安装竣工后,支付至本期暂定价款的80%;4)专变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定的该专业总造价的95%后暂不再付款;扣除质量保证金5%,于保质期满后的支付方法与支付时间与总包合同同步。”证明95%的造价应是第三方审定后才能确定,而根据被告在2022年4月13日的《关于***高端纺织产业园《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结算函的回复》及原告在2022年4月19日的《关于办理***高端纺织产业园《专变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结算回复函的复函》,被告在2022年1月将第三方审定的成果交由原告复核,双方对第三方审定的成果是否含设计费发生争议,一直未能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据此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原告主张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2018年10月24日,竣工验收后被告就应委托第三方对工程总造价进行审定,被告未及时审定造成原告的相关损失,因此利息应从2018年10月25日起计算,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此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
案经调解未果。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64191.89元给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利息(该利息计算从2022年7月19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577元,由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99元,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2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402元,由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