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武昌民催字第00007号
申请人:上海丹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2207、22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计宏,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上海丹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丹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票号为3090005326073598、出票金额为6994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2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丹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杨婧
人民陪审员廖瑶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