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1民初6271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308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永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马鞍徐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倩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里何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女,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告浙江永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倩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