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1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溪市恒盛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城南工业园区马鞍徐。
法定代表人:*云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飞,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浙江永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马鞍徐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1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恒盛织造有限公司、***、***、***、浙江永川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兰溪市恒盛织造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已另案处置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裁定书、告知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且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9535元,执行费18178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781执10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