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1执265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倩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里何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永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马鞍徐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施章通,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女,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1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倩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浙江永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施章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倩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浙江永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施章通、***、***、***、***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九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