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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78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修江,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正龙,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张灿耀,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永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马鞍徐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汝。
被告:义乌市众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西城路581号土木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秋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朱正龙、张灿耀、浙江永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义乌市众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楼伊丽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