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鑫宇峰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鑫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5103号之一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鹏、杨乔,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南湖南路**江南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陈燕梅。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津塘公路**桥/div>
法定代表人:周青。
被告: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中南路街武珞路**亚贸广场******手拍手孵化器**/div>
法定代表人:胡涛。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鄂0106民初15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邮寄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76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23076元,由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聪
书记员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