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3291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喜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鹏,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乔,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山,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兵,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帅,公司员工。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2月29日,原告*****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