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财保61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3360580K。
法定代表人:陈喜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志鹏,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乔,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南湖南路8号江南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48644XQ。
法定代表人:陈燕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6313130181820200001181)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涂素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叶沙
书记员叶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