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6929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陈燕梅,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范中华,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武汉鑫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光谷现代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燕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陈燕梅、范中华、武汉鑫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燕梅、范中华、武汉鑫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1.4万元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燕梅、范中华、武汉鑫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14,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冯少霞
书记员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