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鑫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289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礼,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8日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武汉鑫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南湖南路8号江南公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大街群星城汇金中心K3-2。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鑫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姚紫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肖颖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