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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14115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博罗县世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博义路北24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博罗县宇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城协作城三栋B座1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博罗县世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博罗县宇龙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循法律途径处理为由,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60元,减半收取6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