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博法执字第950-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厦。
被执行人博罗县世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义路244号。
被执行人***,女,暂住地博罗县。
被执行人***,男,暂住地博罗县。
被执行人***,男,暂住地博罗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0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436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3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博罗县世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称博罗县世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义和横江尾村横江尾组沙板(土名)的1542.6平方米房产。
二、被执行人博罗县世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博罗县世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博罗县世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该财产,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珊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