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621民初2513号
原告:***,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秦庆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鹤鹤,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邦前,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被告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春、牛鹤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中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双倍退还原告定金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立案之日为4800元,本息合计44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补充保全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定金协议,约定甲方将淮北工业学校实训楼室内装饰工程交付给原告施工。原告当日交付定金30000元,并约定定金罚则。后该工程未能交付原告施工,后经催要,被告仅退还20000元,尚余10000元定金至今未退还。同时根据定金罚则,被告还应承担支付30000元的罚金。被告至今未付。
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辩称,双倍返还,答辩人不认可,当时签订合同时,学校前期工地在打官司,答辩人也进不去场,所以就拖,学校也拖答辩人。但未就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
安徽中晨公司未答辩亦未就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案查明事实为:***、张东作为乙方与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作为甲方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定金协议,约定甲方将淮北工业学校实训楼室内装饰工程交付给***施工,预付定金30000元,进场时间2018年7月,如2018年7月乙方不能进场,甲方无条件退还定金。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定金退还乙方。当日,***向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交付定金30000元。后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将工程交付***施工。后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于2019年底退还***定金20000元,尚余10000元定金至今未退还。
另查明:张东系受***的委托签订涉案协议。
***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4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2020)皖0621民初2513号民事裁定,依法保全了上述财产。***为此支付保全费42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定金协议、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与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已将定金支付给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现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应按约返还定金。
关于是否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款项30000元性质为“定金”,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因非***的过错,未将涉案工程如约交付***施工,之后退还部分定金,故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含***先行支付的定金30000元),鉴于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已返还20000元,故剩余40000定金未返还。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与第三人的纠纷,其可另行解决。
关于利息问题,因双倍返还定金已是对债权的担保,故对***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综上,对***要求安徽中晨濉溪分公司、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定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新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