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2490号
原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安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045089L(2-5)。
法定代表人:**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政府**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3584586956M。
法定代表人:赵梁,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