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0122民初415号
原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义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曾晶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柜间、消防储罐基础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针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经审查:1、合同总价款426000元中是否包含预留金28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为426000元,没有标注是否包含预留金28000元,但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是按招标文件、图纸、清单内容(具体以招投标确定为准),而招标文件、图纸、清单中工程价款注明包含预留金28000元。原告参加了投标,对招投标文件、清单内容应当明知;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院委托对工程造价作出初审意见时,原告也曾提出此问题,鉴定机构回复:“依据关于变更“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机柜间、消防储罐基础工程项目”中标单位的通知明确中标价426000元(含预留金28000元);依据2018年8月7日的会议纪要也明确合同价426000元含预留金。”。综上,本院确认合同约定的总价款426000元中应当包含预留金28000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作为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款的依据。原告为此支付的鉴定费10000元,本院确定双方各承担5000元。案涉工程总价款为434362.8元,被告已支付360000元,尚欠工程款为74362.8元。原告在起诉时又申请对案涉工程总价款进行鉴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2、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85%,审计结束后付合同总价95%,剩余5%质保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具体时间约定不明确。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15日验收合格,2019年1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0000元,已达合同价款的85%,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对逾期付款未约定违约责任,原告请求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计算。3、被告反诉主张的违约金45000元。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是2018年9月30日,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逾期90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同意工程延期。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联系单,被告在施工期间4次变更、增加工程量,对工程逾期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本院确定原告承担逾期违约金20000元。4、被告反诉主张的审计费用18107元。被告依据吴玉才出具的送审承诺书要求原告承担审计费用18107元,但其提供的原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系打印件,未能提供原件,又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吴玉才的身份,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相关审计费用,故此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59362.8元(434362.8元-360000元+5000元-2000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安徽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原告等三家企业参与被告的机柜间、消防储罐基础工程的投标。经评比原告未中标,后实际中标单位退出。之后被告与原告联系,双方经协商后于2018年8月21日签订《机柜间、消防储罐基础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的安徽丰乐农化生产区域内的机柜间、消防储罐基础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按招标文件、图纸、清单内容(具体以招投标清单为准);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实行包施工、包材料、包质量、包验收等全面承包方式;开工日期2018年8月22日,竣工日期2018年9月30日,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40天;合同价款、调整及支付方法:合同价款为闭口价人民币426000元(设计变更除外),被告需开增值税10%专用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85%,审计结束后付合同总价95%,剩余5%质保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完;违约责任约定原告必须按双方约定时间完工,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按照合同工期提前或滞后一天奖励或罚款5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进场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9月20日、12月1日、12月2日对原工程量进行增加、变更。2018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2019年1月15日工程经验收合格。2019年1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0000元。2019年4月,原告向被告报送一份工程总价款为800863.68元的结算书。2019年5月29日,吴玉才向被告出具《送审承诺书》,承诺原告所报送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若审计核减造价超过送审造价10%,原告自愿承担审计费用(审减金额×5%),并委托建设单位代收。之后,被告委托安徽建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审核。2020年1月20日,安徽建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初审意见稿,初审意见为:审定金额438739.69元,审减金额362123.99元。之后双方就工程总价款发生分歧。2020年7月6日,本案在诉前调解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定,经鉴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434362.8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0元。之后双方就工程总价款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招标文件、合同、竣工验收表、工程联系单、初审意见稿、鉴定意见书、付款凭证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362.8元;并以此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0元,反诉费689元,合计5139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1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德华
人民陪审员 徐庆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涛
法官 助理 王 蓓
书 记 员 何蓉蓉